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4-05-06 22:42

1.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如您符合补交条件,请您与单位联系补交。如您是江苏省内其他城市户口,您可以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你是离职的话可能没法补缴了,目前这情况先把你的关系转后扬州,然后在扬州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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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如您符合补交条件,请您与单位联系补交。如您是江苏省内其他城市户口,您可以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你是离职的话可能没法补缴了,目前这情况先把你的关系转后扬州,然后在扬州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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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4. 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2

法律分析:1、缴费档次,五个养老保险费标准,60%档次5932.8元每年,80%档次7910.4元每年,100%档次9888.12元每年,110%档次10876.92每年,120%档次11865.72每年,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缴费档次只要选定,同一年内不得变更。2、一次性补缴,在法定时间内,个人缴费到账时间越早,账户生成利息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所以要尽量早交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时计息,以确保养老待遇不受关联。3、缴费年限,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4、参保时间,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5、中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需要按“双基数”补缴保费,中断未超过3年的人员,可按“历年原标准”补缴,中断缴费时间越长,需补缴的保费就越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111年6月31日前男年满61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111年6月31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1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1%确定缴费比例为21%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1元。2111年6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1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111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1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5837元;年满61周岁基本养老金为6225元。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6.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十四五”期间,在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江苏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每年调整增幅原则上不低于8%。完善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科学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完善职业年金制度,稳健开展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法律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7.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五)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养老金的数额怎么算
如果我们符合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最终拿到手的养老金就是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就是公司和国家给我们的福利待遇。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就比较简单了,将个人账户储余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得出来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测算,我国人民目前的平均寿命是70岁,一个男性60岁退休,也就是可以领取10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是120个月。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8.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为1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