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偷税,在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后,企业补税了,如何处理?

2024-05-03 07:18

1. A企业偷税,在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后,企业补税了,如何处理?

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如不属于第二次偷税,一般没有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A企业偷税,在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后,企业补税了,如何处理?

2. 收到税务稽查的通知,如何应对?


3. 收到税务稽查的通知,该怎样应对呢?


收到税务稽查的通知,该怎样应对呢?

4. 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完成并作出处罚报告后,其他税务机关是否有权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权利再次检查,因为税务分局和主管税务局查了,稽查局和上级税务局有可能还会来的,他们有权再进行检查,可以再次检查企业纳税情况,并对内部检查情况进行稽查,这也是税法要求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摘要】
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完成并作出处罚报告后,其他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权利再次检查,因为税务分局和主管税务局查了,稽查局和上级税务局有可能还会来的,他们有权再进行检查,可以再次检查企业纳税情况,并对内部检查情况进行稽查,这也是税法要求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回答】
若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次以之前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回答】

5. 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完成并作出处罚报告后,其他税务机关是否有权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关于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税务稽查局是属于税务机关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所以税务稽查局有行政处罚权。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摘要】
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完成并作出处罚报告后,其他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关于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税务稽查局是属于税务机关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所以税务稽查局有行政处罚权。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回答】

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稽查完成并作出处罚报告后,其他税务机关是否有权

6. 接到税务稽查的通知,该怎么应对?


7. 税局08年来我单位查过05-07年的帐,并出具了处罚通知书,我们也及时补交了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局08年来我单位查过05-07年的帐,并出具了处罚通知书,我们也及时补交了税款。